香港林鄭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10月5日實施,最高關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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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央視新聞

記者:梁慧、李大傑

10月4日下午15點,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舉行記者會,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簡稱《禁蒙面法》),將從10月5日凌晨起實施。

根據相關規定,任何人不得在身處受規管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包括非法集會、未經批准的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違例者最高可監禁1年,罰款2.5萬港元。

林鄭月娥表示,過去近四個月裏,由於修例引起的示威衝突不斷,不同地區發生超過400場大大小小的示威遊行集會,導致超過1100人受傷,其中包括300多名執法人員。

使用暴力的示威者幾乎全部都是蒙面,目的是隱藏身份、逃避刑責,相信禁蒙面法能有效阻止激進違法行為,並有助於警方執法。

林鄭月娥稱,有關決定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況。規例目的是停止暴力、恢復秩序,打擊對象是使用暴力者。對於有需要戴口罩的人士,規例設豁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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