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鉛筆道、騰訊新聞
2019年7月18日消息
據了解,劉慶南(花名鴻元)在被逮捕前擔任螞蟻金服(杭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數娛中心商務經理一職,孫晶(花名梵茵)為螞蟻金服(杭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數娛中心高級業務專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劉慶南利用其在螞蟻金服數娛中心擔任商務經理,負責支付寶客戶的准入、投訴管理的職務之便,為被告人吳錚提供幫助。
將吳錚提供的本不能審核通過的公司得以審核通過,並為吳錚提供的公司處理各類涉賭、涉詐投訴。
在確實無法應對支付寶公司的檢查時,通知吳錚及時變更收付款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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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錚為表示感謝,將一張招商銀行卡送給被告人劉慶南,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6月19日間,被告人吳錚向該賬戶轉賬人民幣共計372.9萬元,上述款項被被告人劉慶南刷卡消費和取現。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劉慶南利用其在螞蟻金服數娛中心擔任商務經理,負責支付寶客戶的准入、投訴管理的職務之便,為被告人孫冰介紹的方某振(另處)提供幫助。
將方某振提供的本不能審核通過的公司得以審核通過,並為其提供的公司處理各類涉賭、涉詐投訴,使相應公司能夠正常使用支付寶進行收支。
在確實無法應對支付寶公司的檢查時,通知被告人孫冰等人及時變更收付款主體。
方某振通過被告人孫冰於2017年4月27日、5月26日、7月21日分三次送給被告人劉慶南現金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被告人孫冰為此收受方某振好處費50萬元。案發後,被告人孫冰已退出贓款50萬元。
2017年3月,被告人孫晶利用其在螞蟻金服數娛中心擔任高級業務發展專家,負責審批支付寶商戶簽約的職務之便,為被告人吳錚提供幫助,將吳錚提供的公司審批由劉慶南擔任商務經理,讓劉慶南可以為吳錚提供的公司處理各類涉賭、涉詐投訴,使吳錚提供的公司能夠正常使用支付寶進行收支。
被告人吳錚為表示感謝,於2017年6月將一張孫某身份登記的尾號5105建設銀行卡送給被告人孫晶,該卡分別在2017年6月、7月、8月多次轉入人民幣共計2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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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慶南、孫晶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劉慶南的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孫晶的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被告人吳錚、孫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與公司工作人員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被告人劉慶南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被告人吳錚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孫冰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孫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