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貪官在法庭上的懺悔告白,大概是怎樣的?這裡有個10/28發生的實例。

以下新聞,有點瑣碎像流水帳;大陸媒體報導這種公開審判,當真鉅細靡遺。

四川在線消息(四川日報記者 楊國慶 黃澤君)

2015年10月28日9時,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高志堅被控受賄一案。

被控涉案5449萬餘元 其中含價值人民幣102萬元的鑽石一枚,因涉嫌犯受賄罪,高志堅於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於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

自貢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志堅利用擔任邛崍市市長、市委書記和雙流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劉春明、張成松、孫良貴等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00萬元、美金390.8萬元、港幣355萬元、歐元2萬元和價值人民幣212萬元的黃金8公斤、價值港幣86.658萬元的黃金2公斤、價值人民幣102萬元的鑽石一枚,共計折合人民幣5449萬餘元。

公訴機關:有自首以及檢舉他人的立功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出示了相關書證、物證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為他人謀利和收受賄賂之間的關聯性,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贓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等方面,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志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其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志堅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高志堅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高志堅最後陳述:好人沒有做成、好官沒有做成。

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高志堅作了最後陳述。

他說,「起訴書中對我的所有指控都是屬實的,我沒有任何異議。司法機關依法保證了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的權力,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調查取證。所有這些都令我深受感動,表示深深的敬意。

我違反了黨紀國法,未能守住底線,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時至今日,我好人沒有做成、好官沒有做成。時光不能倒流,人生不能從來。

對此我深感自責,對黨說對不起,對邛崍、雙流的黨政幹部和老百姓表示深深歉意,我也對不起自己的家庭和親朋好友!我這些行為受到法律的懲罰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

悔過自新、認真接受改造是我重獲新生的唯一出路。

同時,我也懇請審判長和合議庭,充分考慮我的自動投案和立功情節減輕處罰,給我一個早日做好人、做成好人,重返社會的機會,以實際行動回報黨和社會。」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

自貢市委中心組成員30餘人旁聽了庭審,現場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高志堅簡歷

1981.09——1985.07 四川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85.07——1985.08 中共成都市委組織部待分配工作;

1985.08——1986.12 崇慶縣三江鎮政府工作;

1986.12——1989.11 崇慶縣三江鎮政府副鎮長;

1989.11——1995.11 崇州市(崇慶縣)鄉鎮企業管理局副局長;

1995.11——1997.01 崇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

1997.01——1999.07 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其間:1997.09一1999.07 在四川大學工商管理研修班學習並結業);

1999.07——2000.01 中共崇州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0.01——2001.04 中共崇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1.04——2002.12 中共崇州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其間:2000 .03一2002 .01 在省委黨校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並畢業);

2002.12——2003.01 中共邛崍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3.01——2005.02 中共邛崍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5.02 ——2008.10 邛崍市委書記、邛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10—— 雙流縣委書記。

成都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

2014年6月23日,記者從省紀委監察廳官方網站獲悉,雙流縣委書記高志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