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記者:方槍槍
2019年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單車(共享單車)等交通運輸新業態的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的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
《征求意見稿》提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
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於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
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運營企業承擔保障依規存入其專用存款賬戶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銀行承擔保障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押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運營企業與用戶可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的孳息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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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成本價的2%」
至於運營企業可以收取用戶多少押金,《征求意見稿》提出:
(一)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單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二)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台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三)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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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
關於用戶預付資金管理,《征求意見稿》提出:
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資金。
互聯網租賃單車(共享單車)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備付金不得低於用戶預付資金余額的40%。
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於其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等。
「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退還用戶」
關於押金退還,《征求意見稿》明確,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
用戶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後再行退還。
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還用戶、扣除賠償款、提取計付利息情形外,不得辦理轉賬。
運營企業應當使用本條第(三)項所述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賬戶用於接收賠償款、利息,除退還用戶押金情形外,存管銀行不得向該賬戶外的其他賬戶轉出資金。
怎麽監管
在用戶資金監管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運營企業註冊地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用戶資金監管,保障用戶資金安全。
(一)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當地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導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簽訂用戶資金存管和支付服務協議。
(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指導存管銀行為運營企業辦理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工作,合作銀行為用戶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撤銷工作。監督其他支付服務機構依法合規為運營企業及用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運營企業信用信息,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眾公示運營企業信用信息。
(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將企業基本信息傳送至省級共享平台。支持相關管理部門將其對運營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等涉企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指導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做好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投訴受理及處理等工作。
(五)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負責監督存管銀行、合作銀行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對存管銀行、合作銀行開展用戶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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