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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來源:人民日報
記者:楊麗娟、雷崔捷
2018年12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京舉行,外商投資法(草案)第一次提請審議。
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在做草案說明時指出,為加強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草案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產權保護。
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征收,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行征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轉出;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條件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二是強化對涉及外商投資規範性文件制定的約束。
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不得違法減損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違法幹預或者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約踐諾。
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四是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維權機制。
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願參加商會、協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外商投資如何管理?草案也做了明確規定。
一是為落實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規定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
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二是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規定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國投資者投資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應當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以及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是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嚴格控制的原則確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登記系統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四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並明確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本文來源:新華社
記者:楊維漢、安蓓
北京12月23日電
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製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法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違法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外商投資法草案設立專章規定投資保護制度。草案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外商投資實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我國一直把加強外商投資保護作為優化投資環境的重要方面。」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趙炳昊說,法律草案中的投資保護條款,體現了我國對外商投資保護的政策和長期以來的工作實踐,彰顯了我國不斷優化外商投資環境的堅定決心。
我國高度關注知識產權保護,依法平等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
草案明確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
草案規定,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草案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草案中的投資保護制度還包括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解決。
以下為部分大陸網民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