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民能揭竿起義的古代,大清朝廷為什麼不禁槍?

歷朝歷代只能「斬木為兵、揭竿為旗」的刁民,在大清朝掌握了大批長槍短炮,朝廷為何不禁?

本文來源:大象公會(微信id:idxgh2013)

作者:姚白莞

在波瀾壯闊的中國農民起義史上,哪個時代的反賊能從民間獲得最好的裝備?

答案是:大清。

雍正乾隆年間(1735-1736),黔東南一場大規模苗民叛亂終於被討平。事後清點戰果,除數萬反賊首級外,還繳獲各類鳥槍、火炮共計達四萬六千五百多門。

▲清名將張廣泗奏報中的剿匪戰果,張廣泗戰功赫赫,為朝廷「開苗疆三千里」

除了朝廷控制力薄弱的化外之地,內地刁民的武裝也不容小覷。如乾隆四十六年,在全國範圍的民間火器專項整治行動中,僅廣東一地就收繳鳥槍近萬桿。

廣東巡撫的繳槍成果匯報奏折

相比陳勝、吳廣等揮舞農具和竹槍的前輩,清代平民能獲得的武器裝備,足以讓朝廷官軍心驚膽戰。

這些民間槍炮從何而來?朝廷為什麼不認真管一管?

流散民間的洋槍

在西方近代軍火輸入中國之前,清朝軍隊中常見的幾種制式熱兵器鳥槍、抬槍和火炮,在民間都有不小的保有量。尤其是鳥槍,由於輕便靈活,方便居家出行防盜防匪,深受百姓喜愛。

火繩槍槍機構造。與早期火槍相比,火繩槍通過扣動扳機點燃火藥發射彈丸,便於準確瞄準。

鳥槍又稱火繩槍,最早起源於歐洲,約在 16 世紀中期傳入明朝。與早期火器只能粗瞄聽響不同,鳥槍可以較精確的瞄準射擊,很快在軍隊中流行開。

但明朝百姓沒多少機會持有這種先進武器。明代對手工業者實行「匠籍」制度,火器多在官營手工業工場中生產製造,處於官府的嚴厲監管之下,很難在民間流傳。

鳥槍大規模流入民間,是大清建立後才有的盛景。

《天工開物》記載了鳥槍製造技術。在《三言二拍》等反映明末社會生活的小說中,有不少平民持有冷兵器的描寫,但少見槍械。

清朝前期,「匠籍」制度被廢除,手工業者不再受官府的直接控制,清軍的制式槍炮也常發包給商人製造。手工業者從此有了私自制售槍支的機會。乾隆年間,甚至有人在北京公然買賣槍支。

據中山大學邱捷教授統計,在紀曉嵐的《閱微草堂筆記》中,提及平民擁有鳥槍的故事有 20 篇之多,持有者涵蓋了士紳、農民、短工、佃戶、牧人、奴仆等社會各階層;李汝珍所著小說《鏡花緣》中,也有 9 個回目提到鳥槍。

2016 年,英國富蘇比拍賣行拍賣的一款乾隆禦用鳥槍,最終以 198.5 萬英鎊(約 1670 萬元人民幣)的價格成交。

隨著民間保有量的增長,鳥槍很快被用於解決人民內部矛盾。道光年間,福建漳州據說在城外數裡就能聽到槍炮聲。當地宗族械鬥盛況空前,場面經常是「呼噪一聲,則槍聲齊放」,火力之猛,連地方官都不敢干涉。

相比大師兄們的神功,清朝百姓在多數時候顯然更願意相信洋科學

若有必要對抗官府,火器也不會缺席。同樣是在道光年間,四川民間會社哥老會曾糾集了幾千人馬與大邑縣知縣幹仗,甚至動用了重型火器抬槍,一槍便轟碎了縣太爺的轎馬。

清朝流行的重型火器:抬槍,構造類似鳥槍,但體量較大,威力也大於鳥槍,發射需兩人操作。

民間打得火熱,各級官吏也不落後。據《閱微草堂筆記》記載,作者紀昀自己的家奴王發就公然持槍,其書中對鄉民持槍更是司空見慣,毫無譴責之意。

這幅官民持槍其樂融融的場面,實在令人感到驚異:難道大清朝廷真的如此自信?

法外開恩的仁政

清朝皇帝裡的確不乏自信之人。

康熙年間,有大臣建議查禁民間火器,康熙皇帝當即表示:天下安定關鍵在為政得失,與火器無關。民間火器難道還能多過吳三桂?除火炮外,其它火器無需查禁。

但豪言壯語是一回事,法條律令又是另一回事。《大清律例》相關條文規定,民間允許合法持有的兵器只有「弓箭、槍刀、弩及魚叉、禾叉」,其它皆為非法: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清朝基本法典《大清律例》

除了對民間火器總體性的法律規定,清廷還出台過針對鳥槍的專門禁令。康熙四十七年,兵部鑒於各地商民私造私賣鳥槍事件泛濫,奏請查禁私藏鳥槍及私賣硫磺。這一次,康熙帝不再自信,而是予以批准照辦。

歷代清帝大多因襲康熙四十七年的規定,原則上禁止民間持有火器,執行力度時寬時嚴。乾隆四十二年,受山東王倫起義的影響,皇帝甚至禁止地方團練演習鳥槍,但不久又在個別地區開禁。

圖為乾隆五十一年,湖南巡撫奏請民壯照四川例演練鳥槍折

不過,清朝法律雖然原則上禁止民間持有火器,但同時又規定了大量可變通的情形,執行起來並不死板。

例如在虎豹橫行的深山老林,百姓若有自衛和打獵的需求,只要在鳥槍上刻上姓名,編號登記,就算合法持有。

邊疆濱海或民族混雜之地,如果治安惡劣,朝廷認為確有自衛等正當需求的,也會允許持槍,具體操作比照山區。這些特許地區幅員廣大,邊疆各省皆有。

1793 年,英國馬戛爾尼使團訪華,隨團畫家繪制的清軍兵丁與鳥槍

按律不允許持有鳥槍的內陸腹地,到了清朝中期,民眾非法持槍也已很普遍,如紀曉嵐的家鄉河北滄州,就不在按律應持之列。雖然歷屆皇帝都頒旨查禁,但各地官員執行得三心二意,普遍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

朝廷真正嚴加防范的,只有顯著超越自衛范疇的火炮,絕不允許民間私鑄私藏,一經查出,「不論官員軍民人等及鑄造匠役,一並處斬,妻子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家產入官」,甚至連鄰居都要連坐。

對此,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說得直白:「蓋謂非有叛逆重情,鑄此何為?」——不是要造反,鑄炮幹什麼?誰鑄,誰就是反賊無疑。

清代神威無敵大將軍炮

即便如此,在一些特定的場合,民眾也還是有機會合法持有火炮。

乾隆五十六年,兩廣總督福康安奏請查禁出洋海船私自攜帶的火炮,乾隆批復:各國蠻夷海船來華,都攜有火炮,天朝商人出海無炮,無以自衛,還是聽準攜帶,出洋時將炮位數量點檢清楚即可。

日本《長崎港南京貿易繪圖》中的清朝遠洋貿易船

到了嘉慶十五年(1810 年),清廷議定了更細致的海船炮位稽查章程。章程規定:根據海船的大小,可攜帶的炮位從一門到四門不等,鳥槍最多不超過六桿,腰刀十把。民間火炮正式得到特許。

清朝官方頒給廣東南海一家船戶的執照,其中詳細列出了準許攜帶的武器清單

這些法律規定即便在今天看來,也稱得上人性化。但事實上,以當時的刑偵技術和社會管控能力,清廷即使想徹底查禁民間火器,也是有心無力。

因此,既然刁民手裡的槍禁不住,不如讓良民也武裝起來。大清朝相信,良民總比刁民多。

良民保大清

長期以來,清朝民間持有槍炮的大頭並不是刁民,而是地方士紳組織的團練。

在「皇權不下縣」的傳統中國,地方士紳是朝廷維持基層統治的根基,尤其在面對刁民時,與清廷是一損俱損的利益共同體。

和平時期,士紳們維持著基層社會秩序,戰時,則積極協助清廷應對內憂外患。朝廷的確也得仰仗他們:大清建立後,八旗、綠營等正規軍的戰鬥力迅速退化,地方團練很快就成了治安戰的主力。

早在康熙年間,清廷就有征調河南民間槍械愛好者補充正規軍力的先例。對民間武裝略加寬容,戰時往往就能派上大用場。

地方團練在乾隆晚期就已初露鋒芒。在平定白蓮教叛亂中,四川、湖南等地的團練都起了重要作用,以至白蓮教一旦抓到組織團練的士紳,必定痛加折磨,反賊落在士紳手裡,也必遭虐殺。

到了清中晚期,面對太平天國、捻軍等規模更大的刁民作亂,曾國藩、李鴻章們也紛紛組織家鄉的團練,建成著名的湘軍、淮軍。

除了應付內部的反賊,民團也偶爾要抵禦外夷。

第二次鴉片戰爭中,廣東紳士積極奔走,購置了大量武器彈藥,先後組織起人數達十多萬的團練隊伍,準備將英法聯軍淹死在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裡。

徐克電影《黃飛鴻》中,黃飛鴻的身份就是佛山民團教頭,以保家衛國為己任

不過,以民制民的策略,也不是沒有副作用。

平定太平天國後,全國各地都出現了團練坐大的現象。除了湘軍、淮軍等軍事集團,各地士紳普遍以辦團練為名,擴張勢力,干預地方事務。清朝對基層日益失控。

到了清末民初,團練持有的武器已不再是鳥槍土炮,而是從西洋進口的洋槍洋炮。

以廣東為例:根據 1924 年香港《華字日報》報導,廣東全省民間槍械多達 400 萬支,而政府軍警的槍械總數僅十幾萬支,不及民間武器的零頭。當然此處有過分誇大的嫌疑。

另據 1938 年《張文彬關於廣東工作的綜合報告——關於廣東共產黨的工作環境和群眾運動、武裝鬥爭、反托鬥爭》的說法,「整個廣東民槍四十萬以上」,民間武器的數量仍遠超軍警。

此時的廣東,承襲晚清以來的趨勢,不僅各鄉有鄉團,城市商會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也普遍建立了強大的商團武裝。商團甚至一度在廣州西關建有實質上的自治政府。

1924 年,為支持北伐事業,孫中山主管的軍政府在廣東開征苛捐雜稅時,遭到商團武裝的抵制,最終引發叛亂。政府軍和商團武裝在廣州西關地區展開大規模武鬥,繁榮的西關商業區因此慘遭焚毀。

所幸的是,這樣的慘劇,在今天已不可能再次發生。

在當代中國,為了保障人民深夜擼串的權利,連玩具槍、模型槍、火柴槍,都在法律禁止之列,當之不愧是世界上治安最好的國家。

※ 本文寫作部分參考了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邱捷先生的相關研究,特此致謝與說明。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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