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單方面與國際品牌解約,需要賠違約金嗎?

來源:知乎

答主:法律貧道

答主簡介:蘭州大學 法律碩士

首先,這不僅僅是一筆經濟賬。無論是否單方違約,有些底線都是不能踐踏的,有些原則是不能妥協的。在大是大非面前,藝人是該發揮表率作用,展示正面形象。

其次,是否需要賠償這涉及違約。我覺得不能一概而論,主要得看雙方合同怎麽約定的,對於這種發布歪曲事實的言論傷害國人的行徑,如果沒有約定是一種可以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我覺得這個藝人的法律團隊要反思一下。畢竟這類事情也不是沒發生過,以後還可能發生。

最後,不要忘了非常重要的一點,如果解除合同有爭議,一般是國內法院管轄。這個就不用我多說了吧?

答主:吳聲威

答主簡介: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1.明星代言其實是一個雙向的名譽合作關係,品牌聲譽的好壞和明星聲譽的好壞是雙方保持代言合作的基礎,很好理解,品牌聲譽變差會影響代言人的形象,代言人聲譽變差也會影響品牌銷量,所以合同的重點其實就在這。

2.正因為第一點是明星代言法律關係的基礎和內核,所以幾乎所有的代言合同,雙方就相互聲譽的變化都會賦予另一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合同常見的條款:品牌方一般會要求代言人在代言期限內不得存在可能對品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不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涉毒、涉賭、涉黃、酒駕、醉駕、台獨、港獨、占中或反華、反黨、出軌等不良行為、言論或事件或其他破壞社會公序良俗行為。

代言人一般會對品牌方的產品質量和其他敏感負面事件進行約束,譬如在以下情形下代言人將有權解除代言合約:

1)品牌方違反中國法律或因其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追究刑事責任;

2)品牌方高管或相關人員發表辱華、違背一個中國之政治立場或其他政治敏感的言論或行為;

3)品牌方負面新聞已嚴重影響代言產品或品牌聲譽的。

別說明星了,現在滿大街的kol也都會挑甲方的,不是什麼廣告商找他們,他們都會接,肯定還是要考慮甲方的信譽。

所以這些八國聯軍的衣服廠公然造謠抵制我們新疆棉花,很明顯是違反了我國法律,甚至涉嫌違反我國政治立場,在國內訴訟,明星代言人解約承擔違約金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別說有約定了,就算沒約定甚至約定了要承擔違約金,我們也要堅定的認為藝人單方面解約不需要支付任何違約金。

小藝人為了生存,沒有什麼議價權,遭遇格式條款太正常了,我們所有法律人此時就該團結一致不要有任何分歧的支持藝人,支持新疆棉花。

來源:微博

作者:楊文戰

作者簡介: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法律博主

昨天看到藝人開始解約的消息後,第一時間我就想到了這個問題。我覺得法律角度看藝人們確實有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但這些外國企業未必敢真的索賠!

1、如果合同中有相應的解約條款,藝人一方適用該條款解約,基本沒有法律風險。

但是合同中是否有這類條款,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一方肯定會要求加藝人不得有負面消息否則如何如何的條款,藝人一方在簽約時能否加上這類條款,一是取決於經紀公司的法律意識,二是取決於雙方市場地位的對比,有時地位不匹配,即使有這個意識也加不上。

2、假如合同中沒有這類條款,但這個案子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審理,藝人基本也能勝訴。

即使沒有明確約定,這種情況適用國家利益、誠實信用、公序良俗之類的規則,中國法院也不可能支持這樣無良的公司。

3、假如合同中沒有這類條款,但這個案子不是在中國法院審理,結果就難說了。

在戴著有色眼鏡的情況下,我們知道那些是謊言,西方的司法機構未必會這麽認定,這幾年的事實恐怕大家也都知道,西方的司法獨立也不是絕對的。

如果真是這種情況,單方解約的藝人不排除敗訴、被判賠償的可能。當然,如果是外國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這種判決,也不可能在中國被承認,但相應藝人出國時或有在國外的財產可能會受影響。

當然,這些外國企業是否真的會去起訴?我覺得到未必!除非這樣的企業真想放棄中國市場,其實國際間的事兒在對抗中合作很正常。

如果真有這樣往死了跟中國對抗的外國企業,那中國人也得記住讓這樣的企業真的在中國社死。真發生這種情況,希望藝人要及早曝光,媒體也多跟進,對這樣的企業更要特殊對待。

答主:張宗保

答主簡介: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具體得看合同的條款、品牌方的行為性質嚴重程度。

不可一概而論。

這裡本質是合同解除權的問題。

一、關於意定解除權:明星主動解除代言合同的依據之一

所謂「意定解除權」,是指,合同一方的行為觸發了解約的條件,

那麽另一方有權行使解除權。

所謂「意定」,就是「約定」的意思。

在意定的情況下,哪種行為能夠導致另一方行權解約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是可以自由約定的。

舉個例子,如果明星與品牌方的代言合同中有如下條款,那麽明星就可以行使合同單方解除權進行解約並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甲方(品牌方)若在乙方(藝人方)代言期間出現政治敏感行為,達到XX程度(比如被XX官方媒體登報指責)等,則乙方(藝人方)有權單方解除本代言合同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這個條款是答主為了便利大家理解而做的一個簡易設計,不代表某位明星的具體代言合同,

也不代表 HM、Nike 等品牌的真實代言合同。

HM、Nike 等品牌的真實代言合同,只有 HM、Nike和明星工作室知道。

但是如果意思與上述範例條款一致的話,那麽明星是可以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二、品牌對於明星的代言條款,會這麽友好嗎?

實際上,上面的條款範例假設是偏向於理想化的。

為什麼這麽說?

因為,明星雖然是明星,但是在品牌這個大鱷面前,還是偏弱勢的。

代言合同,一般是格式文本。

所謂格式文本,就是單方起草、標準化適用、不支持乙方修改的合同。

以上是簡單的說法,具體可以可以看當下我國法律對於格式條款的解釋。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那麽在格式條款的這一環境之下,明星未必是占便宜的,

往壞了說,明星看似大牌,實際上可能在條款中處於弱勢。

舉例1:餘額返還條款

甲方(品牌方)若在乙方(藝人方)代言期間出現政治敏感行為,則乙方(藝人方)有權單方解除本代言合同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乙方需要向甲方返還剩餘代言期間費用。具體的數額按剩餘時間與總代言時間進行折算。

舉例2:行為限定條款

甲方(品牌方)若在乙方(藝人方)代言期間出現嚴重的政治敏感行為,(藝人方)有權單方解除本代言合同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則乙方(藝人方)有權單方解除本代言合同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前述「嚴重的政治敏感行為」應當僅包括如下情形:XXXXX。

那麽,如果明星如果操之過急,或者審勢不當,沖動性地作出了快速的單方解約行為的話,

那麽有可能就會撞到行為限定條款的槍口上。

換一個直白的方式表達,就是「沒達到合同約定的性質等級,就貿然單方解除約定」了。

HM、Nike 等品牌這次的事件目前發展的比較熱,從解約的合理性來看,

代言方是偏向占優的,但是是否足以觸發合同中的行為限定條款,不明朗。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不是這類「提出解約之時已經鬧得很大」的事件,

那麽代言方在決策是否解約時,還是要慎重一些。

如果形勢的發展,最後未及自身的預料,

可能最後會被品牌方反咬一口~

三、關於法定解除權:明星主動解除代言合同的依據之二

還有一個問題,假如代言合同中沒有給代言人設定足夠的意定解除權情形及條款呢?

畢竟品牌為了自保,作為甲方,是會有削弱乙方的解除權情形和解除情形充分性的動機的。

那麽這裡就要使用到《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權了。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以上是我國《民法典》關於法定解除權的規定。

所謂「法定解除權」,乃指的是,不需要或者不依賴於合同當事方的約定,

就能適用的解除權。

不過對於試圖行權的主體來說,有一點是要充分注意的,

那就是:需要對觸發法定解除權的原因進行舉證。

這是《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要求。

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假如代言方不得不行使法定解除權的話,

一般是從以下兩個角度著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具體需要深入論證,需要結合不可抗力的三性進行論證,也需要考慮到合同本身是否對不可抗力的子情形進行了有關的列舉);

2、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至於法條中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一點比較迷,司法實踐中的使用,要慎重。

來源:紅星新聞

微信id:cdsbnc

記者:任宏偉

在相關品牌「聲明抵制新疆產品」被曝光後,先是黃軒、宋茜宣布與H&M解約,緊接著王一博、譚松韻也官宣與NIKE終止一切合作。

這是繼2019年范思哲、蔻馳產品中帶有明顯分裂我國領土標識,造成楊冪、劉雯等藝人解約以來,明星們的又一次集體動作。

2019年,在范思哲、蔻馳等國際品牌的「地圖事件」後,藝人在與國際品牌簽約時,會非常注意。

「在出現地圖事件後,涉及與國際品牌的合同,必須要尊重中國歷史、文化,不干預政治,這一塊的條款會非常細。如果出現這方面的事故,藝人是可以單方面解約,並不用賠付違約金的。」

「反之,藝人出現嫖娼、吸毒等事件,品牌方也可以單方面解約。藝人和品牌的違約責任,是相互的。」某知名藝人的經紀人胡女士(化名)向紅星新聞記者解釋道。

「代言合約裏都會有約束合作雙方言行舉止的條款,如果任意一方打破這些條款則視為違約,或對方擁有隨時解約的權利,或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至於如何應對類似狀況,還要看藝人宣傳團隊的危機公關反應速度。」曾與國際品牌發生類似事件的經紀人毛先生(化名)坦言道。

不過,紅星新聞記者也發現,有一些辱華品牌與藝人解約後,時隔幾年又重新簽約新藝人代言。像這樣的狀況,希望藝人們能夠看清事實,不要被眼前的一時利益蒙蔽雙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