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嫡庶之別嚴重到什麼程度?

本文來源:知乎

作者:匿名


先放結論:中國古代的嫡庶之分論嚴重程度遠遠比不上男女之別!!

因為知否劇版的設定在宋代,我們就以宋代為例,先來看一下當時家庭的子女構成情況。

1. 宋代家庭子女構成

一般而言,傳統社會的家庭子女大致分為嫡生子和庶子。庶子又根據生母的身份分為妾生子、婢生子以及外宅子。

嫡生子就是正妻所生的子女。嫡子尤其是嫡長子,在承襲爵位、 繼承財產等方面都比其他子女享受的權利多。

庶子主要是因母親的身份地位,影響著他們的家庭地位。

比如說立嗣這件事,正妻是有立嗣權的,即使沒有子女,也是可以選擇由誰來繼承夫家的財產。但是妾就沒有這個權利了,所以即使家裏只有妾氏所生的子女,由誰來繼承財產,也要聽正妻和家族其他男性成員的。

這樣看的話庶子就吃虧了。由於嫡庶之間的這種關係,兄弟之間經常因為財產繼承發生糾紛。

庶子一般也會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家裏養著的,不管是妾生的,還是婢女生的,只要是生母和孩子都養在家裏,就算是這個大家庭的一部分,是被法律和習俗所承認的。

另一種外宅子,生母和孩子都養在外面,沒有入本家的戶籍,這種相當於私生子,就沒有那麽名正言順了。這兩類庶子的繼承權是不一樣的。

上面幾種都是親生的。還有一種情況叫做繼子。

繼子又分為立繼子和命繼子。

比如說這家沒有兒子,為了不至於絕戶,老兩口在生前收了個養子,這種叫立繼子。生前來不及的,去世後由家族或者官府指定一個繼承人,這種叫做命繼子。

繼子享有法定的繼承權,但是跟親生子女相比,會有一些差異。尤其是跟親生女兒之間,經常因為分家的事鬧矛盾。

2. 嫡庶之分

中國歷史上的大趨勢是,嫡庶之分唐宋之前明顯,之後日益弱化。社會地位越高的家庭,嫡庶之分會更明顯一些。

以宋代為例,法律規定,庶子享受與嫡子同樣的繼承權,但外宅子不算數。就是說,養在自己家裏的嫡子女和庶子女,權利基本相同,不管生母是婢是妾,但是養在外宅的子女,沒入本家戶籍的,一般是不具有財產繼承權的

比如顧廷燁和曼娘的兩個孩子,在法律上沒有繼承家產的權利。但在實際執行上,遺囑繼承是要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就是說如果顧廷燁臨死前執意要把家產分給這倆孩子,盛明蘭也沒有辦法阻止。當然在社會輿論上,還是會覺得顧廷燁這樣做是不對的。

3. 男女之別

我國古代的繼承分為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身份繼承比如承襲爵位,是兒子們的專利,基本上跟女子沒有關係。

比如宋代規定:「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同母弟,立庶孫。」(《宋史·卷二四四》)

可見宋朝時兒子們「繼承大統」的順序一般是:嫡長子、嫡長孫、嫡幼子、庶子、嫡幼孫、庶孫。從順序上看,庶子是要排在嫡幼孫前面的。但這種事顯然不是一般老百姓要操心的。

女子就簡單多了,只有財產繼承的權利。

歷史上這個權利也有一個變化。從先秦到唐代基本上是一個逐漸提高的過程,唐代女子繼承權寫進了成文法,除了嫁妝,對娘家的財產也有繼承權。

宋代女子地位最高,尤其是南宋時的江南地區,家產分配上基本上存在「男女平等,或者近乎平等」的原則。

唐宋之後,女性的地位開始下降,到明清時期,除了一點嫁妝,根本談不上財產繼承的權利。

這裡我們還是以宋代為例。宋代女子對娘家財產的繼承權,主要取決於女子與娘家的親疏關係,以及娘家有無兄弟,跟是嫡是庶的關係就不大了。

比如說如果明蘭還未出嫁,她父母(大娘子)就去世了,那麽她能分到更多的家產,如果她已經出嫁了,能分到的家產會少一些,但是也不會不給她。

另外如果明蘭家裏沒有兄弟,那麽作為庶女她甚至可以繼承全部家產,如果有兄弟,即使她是嫡女,分到的可能也會少一些,按照法律規定,能分到的一般是他兄弟所獲得家產的一半。

4. 一起來吃瓜

首先養在外邊的庶子是最沒地位的。

范仲淹辦義莊救濟族人,規定 「取外姓以為己子」 也就是過繼來的孩子,「在外不檢生子」 也就是外宅子,這兩類人不屬於族人的範圍,不享受救濟。而正式聘娶的妾所生的兒子有享受救濟的權利。

我們要知道范仲淹自己也曾經隨母改嫁,後來出人頭地了,才向皇帝打報告,認祖歸宗把姓改回來的。不知道他訂這個條文的時候會不會想起自己的身世。

外宅子要想翻身,除非有遺囑。

南宋的時候有個富翁,跟自己的婢女有了孩子,怕妻子嫉妒,就把婢女嫁了出去。後來生了男孩,富翁每年都給撫養費。等富翁去世了,婢女讓小兒子認祖歸宗,富翁的老婆不樂意,但是大兒子受了父親臨終的囑托,據理力爭,這才讓小兒子進了家門。

遺囑雖好,但是得便宜賣乖就是你智商不夠了

鄭員外有兩個親生女兒,一個養子。鄭員外死時立有遺囑,把家產的1/20分給兩個女兒,剩下的家產由養子繼承。養子不服,上了法院。

法官一聽就怒了,說你腦子秀逗了吧,按法律規定你是養子,只能跟人家兩個親閨女各分一半家產,鄭員外對你簡直仁至義盡了你還這麽貪,我要是按法律判,姐倆分的家產還要多!最後這位法官遏制住了懲罰這貨的衝動,秉公執法,按照原遺囑做了判決。

也是這位鄭員外太有錢了,兩個女兒即使才得了家產的1/20,也足以從此過上幸福的生活。

家裏養的庶子,繼承權是受到保護的。

宋代潭州有一個老太太,精神不正常,找到知州王罕上訪。原來這個老太太是大老婆,沒有孩子。丈夫死了,小老婆仗著有兒子,把大老婆趕出家門,還霸占了家財。

老太太屢次上訪都沒人主持正義。王罕懲治了這個惡毒的小老婆,把家產判給了老太太,但是沒有按照老太太的意思,剝奪妾子的繼承權。

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來,當時社會風氣確實看不起庶子,但是人家大宋是法制社會啊,講究的是嫡庶平權,這是政治正確啊,所以還不得不認可庶子的權利。

庶女還是有點吃虧。

高五一死後無子,只有一個與婢女阿沈私通所生的女兒公孫。官府指定把高五一的親侄子過繼給高五一。分田產的時候,親侄子得了3/4,親閨女得了1/4。

親閨女當時才1歲,田產由生母阿沈保管,每年分一些租米。後來阿沈帶著公孫改嫁,九年沒有收到租米。阿沈去告官,法院判定親侄子全額補足所欠的租米,以後這部分田產由阿沈親自管理,高家無權干涉。

宋代法律中沒有規定嫡女和庶女在繼承上有什麼區別。按規定公孫應該獲得家產的3/4,過繼來的親侄子獲得家產的1/4,但官府沒有這麽判,可能一是考慮到了公孫的庶女身份,另外一方面,阿沈已經帶著公孫改嫁,這樣判也是為了保護高家的利益,使高家的財產不至於落到外姓人手中。

所以宋代女性地位雖高,我們也應該看到,法律規定女性的繼承權,客觀上保護了孤女寡婦等弱勢群體,但也並不是像我們今天想像的那樣,從男女平權的角度考慮的,而是從保護娘家兄弟既得利益的角度考慮的。

這擺明了就是在說,大小姐您拿點錢趕快走吧,可別讓娘家人過不下去。

宋朝有本書叫做《名公書判清明集》,裡面收了許多有意思的官府判決書,多少反映了當時人對嫡庶之分和男女之別的看法,有一段是這麽說的:

北宋時,劉家有三個兄弟,一個是嫡母所生,另兩個是妾母所生,因為分家鬧矛盾,上了公堂。官府判定:雖然嫡庶有別,但是你們都是一家人啊。庶子既然把嫡母當做母親,母親在的時候就要孝敬她,母親去世了要為她送殯,跟生母沒有區別。作為嫡母,你也應該把庶出的孩子當做自己的孩子。

嫡出還是庶出,只是從生母的血統看,但生母不重要,我們是男權社會,得從父親這邊看,如此說來你們兄弟可不就是同氣連枝麽!還特麽爭什麼爭!

這才是那個時代的真相······

評論中有知友問到最後一個案子怎麽斷的,抱歉原答案裏沒講清楚。這裡再詳細說一說。

背景:吉州劉下班有三個兒子,大兒子叫劉拱宸、二兒子叫劉拱禮、三兒子叫劉拱武。其中大兒子是劉下班的妻子郭氏所生,另兩個兒子是妾母所生。劉下班有稅錢6貫文,郭氏有自己帶的嫁妝稅錢6貫文。

案情:劉下班去世後,大兒子劉拱宸分家。只分了他父親的6貫,兄弟三人各得2貫。他認為郭氏是他的生母,生母的這6貫就都是他的,所以這部分他沒分,全留給他自己了。拱禮、拱武兩兄弟害怕他大哥,當時就預設了。過了十幾年,劉拱宸也去世了,拱禮和拱武的媳婦覺得上回分家不公平,就去縣裏告了劉拱宸的兩個兒子仁願、仁謙,想重新分一下家。

判決:這個案子一共審了6次。有的主審官認為庶子無權要求分嫡母的財產,有的認為應該三個兒子均分。終審的時候說了上面那段話,認為庶子是有權力繼承嫡母的財產的。最後判決是,將嫡母郭氏的6貫文分成兩份,拱辰的兩個兒子仁願、仁謙共得3貫,仁願、仁謙拿出3貫分給他兩個叔叔。拱禮、拱武家各得1.5貫。

這段出自《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4《郭氏劉拱禮訴劉仁謙等冒占田產》。這裡的郭氏不是那個嫡母,是拱武的媳婦,也姓郭。

參考資料:

郭志偉:試論宋代庶子的繼承權,綏化學院學報,2014(8)

胡珍:宋代在室女財產繼承制度研究,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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