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衝突新聞過後,有七個人包含一位百萬大V都因網路貼文被刑事拘留。
除了本文主要講述的尋釁滋事之外,中國互聯網還有一個「轉發500次」的規矩。
2013年9月,最高法做出了司法解釋,利用資訊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是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事連百度百科都有專門詞條。
於是網路上看到不適言論,有些網民會鼓譟說「大家轉發500次」。
以下內容來源:白銀司法
微信id:bysfxz
發帖留言為什麼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發帖留言為什麼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因此,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否定英烈事跡,已構成尋釁滋事,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這裡奉勸大家一句:網絡時代,謹言慎行,有時甚至一個平常很不以為然的行為,只要經過網絡傳播放大,就會有大麻煩了。平時看似問題不大的口無遮攔、為所欲為,隨時都可能成為你身陷囹圄的大坑。
這些行為都是尋釁滋事:
上一分鐘還是悠然自得的吃瓜群眾,下一分鐘就成了全城通緝的嫌疑人!
這兩年來,尋釁滋事罪特別多,我們來看看:
杜撰遭性騷擾事件,尋釁滋事罪!
2019年1月初,被告人裴某在朋友圈賣假貨給郭某,郭某收到手鏈後,發現手鏈系假冒偽劣產品,遂通過微信找裴某要求退貨,裴某堅持手鏈系正品不同意退貨,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7月11日,裴某以郭某對其性騷擾為由於11時3分許電話報警至馬鞍山市公安局霍裏派出所,並在報警過程中和該所接警員發生爭執。
之後,裴某自行錄制一段時長為3分26秒的視頻,在視頻裏歪曲事實,哭訴郭某對其性騷擾以及馬鞍山公安機關嚴重不作為,並通過名為「春秋兩不沾」新浪微博將該視頻上傳網絡。
視頻被網民和媒體迅速大量轉發、評論、報導,嚴重擾亂了工作、網絡秩序。
2020年4月21日,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發布裴某尋釁滋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裴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社交網絡發偷拍照,尋釁滋事罪!
2020年3月至4月期間,高某鑫未經被害人鄧某、何某、周某、郭某等人同意,在偷拍的生活照、不雅照上配發羞辱、淫穢文字20余次,並通過社交平台公開發布,造成千餘人關注、數百人點贊及轉發的惡劣社會影響。
4月8日,廣州白雲警方通報稱,涉嫌在社交網絡上發布淫穢資訊的犯罪嫌疑人高某鑫(男,24歲)被刑事拘留。
9月3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高某鑫尋釁滋事案作出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高某鑫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闖卡、辱警還上網炫耀,尋釁滋事罪!
2019年11月28日,男子許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區南新華街駕駛摩托車遇交警攔截檢查時闖卡,並向交警做出豎中指的侮辱性手勢。事後,他還將拍攝下的視頻傳到網上,引發廣泛關注。
2020年8月31日,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了此案的判決文書,許某某已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炸遍村中糞坑錄視頻欣賞,尋釁滋事罪!
2020年4月,在江蘇蘇州有幾名男子專門把點燃的炮仗扔進糞坑取樂,炮仗爆炸後將裡面的汙穢物炸得滿地都是,並且拍下視頻放在網上供大家一起欣賞。從3月中旬一直炸到4月中旬被抓,一共炸了十多戶人家的糞坑,每家平均被他們炸了四五次,最多的一戶被炸了八九次之多。隨後,3人被以尋釁滋事的罪名起訴。
嘴賤欠揍 地域歧視,尋釁滋事罪!
2019年3月19日,江蘇徐州男子楊某在某視頻軟件上發布辱罵河南人的視頻,被網民轉發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視頻中,楊某不僅公然辱罵河南人民還囂張的挑釁道:
「發完這個視頻,我在鄭州會挨揍嗎?我求死、求挨揍!」
很快,該男子因尋釁滋事罪被刑拘!
造謠汙蔑,尋釁滋事罪!
2019年9月6日,針對網傳「南京某學校五年級一個孩子媽媽和班級裏17個孩子的爸爸發生關係,然後借款跑路」的消息,江寧公安發布警方通報,稱孫某(女)因編造相關虛假資訊,並在網上傳播,江寧警方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幸災樂禍,尋釁滋事罪!
2019年8月10日,浙江台州等地正在遭受台風「利奇馬」自然災害肆虐。南京一網民卻在微博謾罵侮辱受災地區和市民。
後警方發布通報,發表言論的王某(37歲,南京秦淮區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惡意騷擾,尋釁滋事罪!
2019年6月,男子曾某與女友李某分手後,不斷惡意騷擾李某,經公安機關調解後仍不思悔改,致李某經濟損失。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檢察院依法對上述惡意騷擾前女友的尋釁滋事案件提起公訴。
白吃白喝,尋釁滋事罪!
2019年11月8日從浙江樂清市法院獲悉,多次謊稱外賣食品中「有頭髮」、「送錯餐品」等獲得退款的被告人沈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隨案移送的犯罪所用手機一部被沒收。
公訴機關指控,沈某以不花錢吃外賣為目的,多次以外賣食品中有頭髮或送錯餐品為由要求商家退款,如商家拒絕則以給差評、投訴等脅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汙損領導人畫像,尋釁滋事罪!
為了引人關注,42歲的男子孫兵竟向天安門城樓毛主席像投擲墨水瓶,造成畫像汙損。法晚記者上午獲悉,東城法院一審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孫兵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網上泄憤言論過激,尋釁滋事罪!
2019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錢寶網” 集資參與人,因不滿公安機關依法查辦” 錢寶網”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QQ 群” 備用防走散旅遊”發布違法言論,煽動他人實施駕駛卡車衝擊國家機關、劫持人質、持械行凶等違法犯罪行為。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依法對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過資訊網絡煽動實施違法犯罪製造事端,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洪某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以上案例中,有讓人解氣的,有罪有應得的,也有令人唏噓的,總之,別人治不了的,尋釁滋事罪都能治!
附:尋釁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量刑檔次(兩檔):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行為標準(三種類型):
(一)無事生非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 、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的。
(二)小題大做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裏、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情節標準(四種表現形式):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利用資訊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包括已經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可折抵)。二年內多次實施不同種類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升檔標準: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每次實施的尋釁滋事行為均構成犯罪 。
二是每次尋釁滋事行為未經處理,包括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三是多次尋釁滋事行為的時間跨度,只要未超過法定的追訴時限期限,均可計入。
免刑從輕標準: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上海標準(幾種特殊情形的認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並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屬於「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惡劣的情形」:
(1)隨意毆打多人的;
(2)聚眾毆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兩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5)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行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屬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多人的;
(2)聚眾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又實施追逐、攔截、辱罵、恐嚇行為的。
(三)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1)針對多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司財物;
(2)聚眾持兇器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4)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又實施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司財物行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兩種以上行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致一人以上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 聚眾尋釁滋事未遂,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應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聚眾尋釁滋事預備,情節惡劣的,對組織者應當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六)《解釋》中的「持兇器」是指行為人為尋釁滋事攜帶兇器的情形。這裡的「兇器」是指各種槍枝、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