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推出演藝人員管理辦法:禁止假唱、劣跡藝人復出有明確程序

2021年2月5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公布了新制定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根據辦法,「劣跡藝人」將受到協會會員單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聯合抵制,且須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才可繼續從事演出活動。

其中規定,「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根據辦法規定,演藝人員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三)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四)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

(五)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六)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七)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

(九)以欺騙、隱瞞等方式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變更已經審核批准的演出內容;

(十)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發布不實資訊,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十一)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

(十二)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十三)通過違反保密協議、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四)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劣跡藝人」想要復出,這個辦法也提供了明確的懲罰和復出程序。

首先要實施以下自律懲戒措施:

(一)進行批評教育;

(二)取消參與行業各類相關評比、表彰、獎勵、資助等資格;

(三)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

(四)協同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

以上措施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合併實施。

然後有關單位要實施以下「聯合抵制」措施: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各會員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邀請、組織處於聯合抵制期內的演藝人員參與演出行業各類活動,也不得為其提供其他宣傳、推介等便利。」

如果劣跡藝人想要復出,要在被「聯合抵制」三個月後,提出復出申請:

「受到聯合抵制的演藝人員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的,本人或者其所屬單位應當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後,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

符合復出條件的,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通報各單位取消抵制:

「對符合復出條件的演藝人員,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向會員單位和個人通報,取消聯合抵制措施,並監督引導其參與行業培訓、職業教育、公益項目等活動,改善社會形象。」

以下是部份網民評論:

>《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