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湖北經視(湖北電視台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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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去年這個時候,網上討論得沸沸揚揚的話題「離婚冷靜期」嗎?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一審稿增設「離婚冷靜期」,並將期限明確為30日,最新提交審議的草案保留了該項規定。
今天告訴大家, 備受爭議的 「離婚冷靜期」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這五個步驟:
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 首先,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
- 其次,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 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 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並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也就是說,
30天冷靜期+30天抉擇期!
第一個30天:第一個30天是可撤回離婚登記,冷靜期內有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申請,就是俗稱的「冷靜期」;
第二個30天:前一個30天屆滿後,雙方需要本人再次親自到場,領證期內有一方不去領,就當撤回離婚申請了,簡稱「抉擇期」。
消息一出,
這個話題又引起網友激烈討論。
離婚冷靜期真的有必要嗎?
有部分網友表示:
「支持!現在離婚太隨便了,的確需要冷靜期。」
有網友認為:「結婚更需要冷靜期!」
也有網友認為:
「離婚本就是深思熟慮後的決定,有一人不同意離婚即可撤銷也十分不合理。」
在中國新聞周刊發起的調查中
截止目前
沒必要的支持率搖搖領先
反對的聲浪似乎更兇。
網友直呼,既然離婚要設置冷靜期,為何結婚不設置冷靜期?
還有人鼓噪,能離趕緊離,不然等到明年離婚就更難了。
有網友注意到,12月離婚都約爆了!
蘇州工業園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剩餘離婚可預約對數只有8對…
「離婚冷靜期」旨在引導當事人思考與反省
為什麼要增設「離婚冷靜期」,有什麼意義?
廣州市檢察院檢察官盧婧表示,「現實生活中,雙方當事人在一時衝動的情況下,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是沒過幾天,雙方又反悔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設置了『離婚冷靜期』,可以讓當事人仔細考慮,再決定是否要離婚,那麽就可能挽救許多因為一時沖動而導致的離婚。」
參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編纂研討工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表示,「俄羅斯也實行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的雙軌制,還有像德國、瑞士等國家的離婚制度實行單軌制,根本沒有登記離婚一說,只要是離婚,一律需要向法院起訴。」
薛寧蘭表示,設置30天冷靜期是比較合理的,時間不會太長,也不像有些國家登記離婚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才可以。
婚姻關係不同於財產關係,比如合同關係,它是當事人雙方身心全面結合的持續性關係。
婚姻關係涉及雙方家庭,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和債務等,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從長遠來看『離婚冷靜期』有利於當事人做出更慎重的判斷。
有網友認同,「離婚冷靜期」有利於避免衝動離婚,但也有網友表示,設置「離婚冷靜期」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對此,盧婧指出,婚姻自由並不意味著婚姻可以隨便締結和取消,而是意味著一旦選擇了婚姻你就要受到一定的束縛。
比如說忠誠和責任,「設置『離婚冷靜期』,並非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只是引導當事人在婚姻冷靜期思考和反省自己的婚姻,去認真思考這段婚姻結束之後,對財產的分割,對孩子的撫養應該怎麽樣安排。
通過『離婚冷靜期』之後,如果當事人考慮清楚了,認為還是要離婚,那麽法律不會限制你,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所以說『離婚冷靜期』,並不是對離婚自由的一種干涉。」
其實離婚冷靜期在國外也是存在的。
在英國,離婚雖然也要分居2年,但家暴、怪癖、遺棄可以不受2年分居約束。在美國,離婚至少要3個月,有的州有分居要求,至少6個月,有的一年甚至更多。
而離婚中分居時間和贍養費的要求,客觀上起到了保護女方的作用,因為美國很多女性是全職太太。
隨著實施的日子越來越近
網絡上的討論也越來越多
越來越激烈。
有網友問:
「難道遇到家暴的人,離婚前還得先再忍30天嗎?」
對此
民政部4日回應
「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
對於有家暴情形的,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又有網友問:
「離婚冷靜期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麽辦?」
民政部表示:
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麽通過到法院去起訴,訴訟離婚,因為冷靜期不適用於訴訟離婚;要麽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說明你們還要再冷靜反思。
對此,
網友並不買賬
網友又熱議
離婚冷靜期能挽救婚姻嗎?
大部分人表示,
如果兩個人真的過不下去
不是這幾十天的冷靜期可以挽救的
有專家認為設置離婚冷靜期是為了防止人們因沖動而離婚,能有效抑制逐年上漲的高離婚率。
也有網友覺得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但如果加上冷靜期,很可能把離婚變為拉鋸戰,浪費時間。
現代婚姻不僅僅是組建一個家庭,其被注入更多的情感需求,大家都追求精神層面的滿足和契合,物質層面的財產保全和利益平衡。
婚姻不再是簡單地締結關係、生育子女、繁衍下一代,婚姻變得更精細、更理性、更科學,婚姻制度理應變得更高級、更進步。
對於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目的,民法典中早有解釋,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是因為「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則是民政部門對民法典精神的落實。
在12月4日舉行新聞通氣會上,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金華表示,離婚程序的調整系根據《民法典》相關設置進行的調整,主要是為草率離婚的、沖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
婚姻生活中,夫妻雙方有太多共同擁有的東西,共同的財產、共同的事業、一起打拼的經歷、一起養育的孩子,他們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選擇去結束彼此的婚姻關係。
30天的緩衝期,給雙方一個冷靜的思考時間,是挽回還是放手?是記恨對方還是心存對方的優點?是繼續維持還是果斷解散?不能讓一時的沖動就讓婚姻立即破裂。這樣看來,「冷靜期」很有必要。
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可現實往往是,婚姻中總有人遭遇背叛、家暴,無數次毆打威逼,忍無可忍才選擇離婚。
而「離婚冷靜期」讓痛不欲生的婚姻還要持續一個月之久,這或許對精神和心理產生更大的打擊和傷害。如此看來,「冷靜期」又是多餘。
對不能適用冷靜期的情形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套,給出不受冷靜期限制對應情況。
在冷靜期內保護弱勢一方的權利同樣亟待細化,家庭暴力已經被列為准予訴訟離婚的要件之一,對於在離婚冷靜期記憶體在家庭暴力的情況,還應考慮是否需要設置「快速通道」等特殊的制度安排。
同時,既然冷靜期是緩沖期,就應該充分利用有效時間,設立專門的離婚調解及諮詢工作,幫助問題夫妻盡量解決問題,甚至司法服務普及相關法律知識,重新審視婚姻關係存續與否,提供專業意見,協助婚姻雙方協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這些配套既是對冷靜期的尊重,也是對夫妻關係的尊重。
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更要在實際情況中靈活變通,以人為本。
我們希望瀕臨破碎的婚姻能破鏡重圓,但不希望離婚成為折磨人的拉鋸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