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12 月 1 日表決通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市場信用資訊提供單位采集自然人資訊的,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約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場信用資訊提供單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識別資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資訊。
據此,各大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等將被禁止采集人臉、指紋、聲音等生物識別資訊。
2019年5月,美國舊金山通過人臉辨識禁令,史上第一個。
2019年9月,多所大學的學生抗議教室、宿舍的人臉識別,終於引起教育部重視。
2019年11月,杭州法院出了一樁官司,為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
消費者不滿被商家變更活動條件,要刷臉才能進入,他不願意刷臉,要求退費被拒。
該案於2020年11月一審宣判。
杭州富陽區人民法院判,令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資訊,駁回郭兵提出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在庭後均表示將會上訴。
2019年12月,新華社、人民日報、央視陸續報導,質疑人臉識別的安全性。
2020年7月,美國波士頓宣布禁用人臉識別,因是哈佛、麻省理工學院所在地而具有指標性意義。
2020年11月,多地爆出房地產商的人臉識別措施,可能導致買房子的人要多付錢,因為涉及銷售管道的佣金。
條例摘要如下:
《條例》共八章六十六條,包括總則,社會信用資訊,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法律責任和附則等。
《條例》明確社會信用資訊包括公共信用資訊與市場信用資訊,並規定相關管理制度。
一是規定天津公共信用資訊實行目錄管理,明確列入公共信用資訊目錄的失信資訊的範圍,並對公共信用資訊的歸集、查詢與公開進行規範。
二是規範市場信用資訊的采集行為,明確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等可以依法記錄自身業務活動中產生的市場信用資訊,或者根據管理與服務需要依法記錄其會員、入駐經營者等的市場信用資訊。市場信用資訊提供單位采集自然人資訊的,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約定用途。
三是規定天津建立公共信用資訊與市場信用資訊的互通、共享機制,鼓勵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群團組織與企業事業單位等開展信用資訊合作。
四是規定天津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按照規定確定關聯的社會信用資訊查詢事項與查詢社會信用資訊、使用信用服務。
《條例》注重發揮社會信用激勵和懲戒的作用,明確了信用獎懲制度。
一是規定天津有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與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對守信主體依法實施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懲戒措施。
二是規定實施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守信激勵措施應當與信用主體守信行為、社會貢獻程度相適應。失信懲戒措施應當與信用主體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並告知實施懲戒的依據、理由與救濟途徑。守信激勵措施與失信懲戒措施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不得實施。
三是規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可以對沒有失信資訊記錄的守信主體,在實施行政許可等活動中,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激勵措施。
四是規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就相關聯的事項,可以對失信主體依法采取減少便利化措施、增加監管頻次等懲戒措施。
另外,明確建立信用評價和新型監管機制,引導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對守信主體進行激勵、對失信主體進行懲戒。
《條例》突出對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
一是規定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非法采集、歸集、使用、加工、傳輸社會信用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社會信用資訊。
二是明確信用主體有權知曉與其社會信用資訊相關的采集、歸集、應用以及其信用報告載明的資訊來源、變動理由等情況,認為社會信用資訊的采集、歸集、應用等過程中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與其他個人資訊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提出異議申請。
三是規定向信用資訊共享平台、信用服務機構等申請查詢信用主體失信資訊的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公共信用管理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應當將該失信資訊從公開與查詢界面刪除,不再對外提供查詢,該資訊不再作為對信用主體進行社會信用評價的依據。
四是明確在失信資訊查詢期限內,信用主體可以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
天津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尹耀光表示,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國家尚未頒布社會信用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
天津先行立法對社會信用資訊管理、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保護、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等內容作出規定,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強社會誠信、減少社會矛盾,有利於加強與創新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