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周庭被判刑13.5個月、10個月,罪名涉及「未經批准的集結」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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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消息,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前主席林朗彥及前成員周庭涉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案,三人於上周當庭認罪,並被全部還押。

12月2日下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就此案宣判,黃之鋒被判刑13.5個月,周庭被判刑10個月,林朗彥被判刑7個月。

周庭、林朗彥及黃之鋒(圖源:香港中通社)

據此前報導,三人涉嫌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3項罪名。

控方指出,案發當日,黃之鋒在警總外扮演領導角色,發出指示、帶領叫口號。

黃之鋒11月22日晚曾在社交媒體發文稱,他與另外兩人在檢視控方證供並征詢律師意見後,決定承認所有控罪,他聲稱,3人被判入獄也不感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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