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抖音侵害用戶個人信息,可上訴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

記者:奚丹霓

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抖音、微信讀書兩款App均有侵害用戶個人信息的情形。

兩案也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後,體現民法典保護互聯網時代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典型案件。

在凌某某訴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機通訊錄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聯繫人的情況下,使用該手機號碼註冊登錄抖音App後,被推薦大量「可能認識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聯繫的同學、朋友。

凌某某認為抖音App非法獲取其個人信息及隱私構成侵權,將抖音App的運營者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視界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就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抖音App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況下,對凌某某的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構成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凌某某的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係、地理位置屬於個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並存儲凌某某的上述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同時,微播視界公司推薦有限的「可能認識的人」,不構成對凌某某生活安寧的侵擾,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隱私權的行為。

在另外一起黃某起訴的案件中,原告黃某主張,其在使用「微信讀書3.3.0版本」(以下簡稱「微信讀書」)時發現,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該軟件自動關注微信好友、預設開放讀書記錄,原告認為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及隱私權,訴至法院。

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認定,在微信讀書中,微信好友之間的讀書信息預設開放,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微信讀書中的信息組合與人格利益較為密切,微信讀書遷移微信好友關係、預設向未關注的微信好友公開讀書信息等,存在較高的侵害用戶隱私的風險,應就信息處理方式向用戶顯著告知並征得同意。

而該案中微信讀書沒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同時,法院認為,用戶對於其讀書信息可能存在不願被他人知曉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識共享、文化交流等積極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戶對於讀書信息的隱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閱讀的兩本涉案書籍不具有「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故該案中對原告主張騰訊公司侵害其隱私權,法院不予支持。

兩起案件當事人均未當庭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隨後,微信讀書回應:

「我們尊重法院判決。保障用戶信息安全是微信讀書一直堅守的首要原則。」

「2019年5月底,我們收到該案訴訟後第一時間進行了核實,確認相關功能已在之前進行了迭代優化,優化後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戶的選擇權並對相關社交功能進行了強提示。」

「未來,微信讀書將繼續努力優化產品,為用戶提供更優質的閱讀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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