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了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包括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
本文來源:每日財經新聞
記者:周程程
2017年1月11日,中國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發布了《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明確了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包括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包括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等。
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答記者問時表示,網路銷售的商品種類繁多,商品性質、商品包裝千差萬別,難以通過一一列舉具體商品名錄的方式規定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範圍。所以,《辦法》采取了概括加列舉的方式,以更貼近網路交易實際,增強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補充三類不適用退貨商品
實際上,2014年開始實施的新《消法》針對以網路購物等新型消費方式,設立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但由於該制度規定較為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楊紅燦舉例說,如對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適用範圍存在不同理解,交易過程中部分經營者沒有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註,沒有「一對一」確認;對商品完好標準的界定存在爭議,部分經營者因消費者拆開外包裝查驗商品而拒絕無理由退貨,甚至要求包裝必須完整、商品不得拆封試用;對於退貨的程式、環節沒有詳細規定,容易導致消費糾紛發生等等。
在此情況下,2015年,《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明確提出由工商總局負責研究制定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細則。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在《消法》基礎上列舉了三類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便於經營者對某些確實不宜退貨的特殊商品進行事先明確排除。
楊紅燦指出,過去一些經營者擅自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進行擴大解釋,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規定,容易引發消費爭議。
「為此,《辦法》根據商品性質,在綜合考慮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補充了以下三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楊紅燦說。
這三類具體為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不履行退貨將面臨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退回商品的完好標準。《消法》規定了無理由退貨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退回商品應當完好。但是如何判斷商品是否完好一直是各方爭議的焦點。
《辦法》在充分論證和慎重研究後,規定了商品完好的一般性標準和三大類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
具體為,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產品認證寶獅、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汙、受損。
對於網路商品銷售者和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履行無理由退貨有關義務的行為,《辦法》規定了兩類罰則。
一類是依據《消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予以處罰,包括:一是網路商品銷售者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二是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15天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有效聯系信息,致使無法辦理退貨手續;三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15天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商品價款的行為。
「另一類是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設置了警告、責令改正甚至罰款的處罰。」楊紅燦說。
此外,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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