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虎嗅網(中國知名科技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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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青春(虎嗅機動資訊組)
昨天,一篇題為《中國最慘創業者:3年前我被投資人趕出公司,3年後公司沒上市說讓我賠3800萬!》(以下簡稱《中國最慘創業者》)的文章在網上熱傳。
>熱文 / 中國最慘創業者:被投資人趕出公司,三年後公司沒上市說讓我賠3800萬
該文作者郭建自稱系一名創業者,他在文中自述,2015年,其被投資機構科發資本聯合股東於任遠趕出了創立5年的公司,失去經營控制權。
2018年末,該投資機構又以對賭失敗為由發起訴訟,要求郭建承擔回購義務支付3800餘萬元。
在郭建上訴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其試圖通過網絡發聲,讓更多人看到創業群體所處的困境。
▲案件二審判決書,受訪者提供
郭建如何一步步成為「最慘創業者」?
雖然,直到2018年末郭建才收到投資機構科發資本的起訴書,但早在其2014年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時就為此埋下了伏筆。
2014年3月5日,於任遠、郭建、投資人(科發資本)、公司、杭州雷聯科技有限公司、張可簽訂《關於杭州雷龍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於任遠將其持有的公司7.5%股權轉讓給投資人、郭建將其持有的公司2.5%股權作價1300萬轉讓給投資人。
協議約定,如果發生如下任何一種情況,乙方有權要求於任遠、郭建回購乙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a)公司2014年度實際凈利潤低於本補充協議1.1條所述承諾目標60%的;
(b)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能成功上市,或者上市存在實質性障礙而無法上市。
▲科發資本回購協議截圖,受訪者供圖
2015年,郭建自述被科發資本聯合大股東於任遠踢出公司並要求其轉讓所持股權,在其非自願情況下被免除董事職務。
當時,郭建原本有充足的理由要求科發資本與其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終止協議):
第一,終止此前投資協議中所有相關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讓投資人承認對賭協議中回購義務不再由他承擔。
▲關於公司凈資產測算內部溝通郵件,受訪者提供
況且,郭建在接受虎嗅採訪時也表達了對此事的不甘心,「 當時,他們要求按照公司凈資產轉讓股權,我最終以非常低的價格,大概200多萬元將持有的全部股權(13.96%)轉讓給於任遠,退出公司。」
但是,郭建最終因為科發資本董事長陳曉鋒一句口頭承諾,便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郭建在接受虎嗅採訪時解釋,「當時有一位董事在場,陳曉鋒說我們寫一份協議太麻煩了,我不會起訴你的。我心想投資人總不至於搞這種陰招吧?就沒有留下書面的東西。」
最終,2018年12月13日投資人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創始人(包括於任遠、郭建)支付股權回購款38294794.5元(暫算至2018年12月3日),以後以2600萬元為基數,並按年利率10%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在對虎嗅復盤兩次庭審失利的整個過程中,郭建仍然沒有認識到問題所在:
「一審時請的律師可能對於公司糾紛案件不那麽在行,我和律師從合同本身的條文出發,圍繞實際控制人這點去打,結果發現回購協議並非要實際控制人簽署才有效,所以一審輸了。」
「二審上訴主要圍繞經營管理權、經營參與權提出質疑,可能法官也不太懂,所以回避了以上質疑,維持原判。律師說法官可以不提,但我覺得從法律上來講,應該有一個討論空間。」
可以看出,郭建在整個過程中都缺乏出對法律基本的敬畏。
這也是虎嗅聯繫科發資本董事長陳曉鋒,其回應 「 相信法律,依法辦事,此事不需回應 」 的底氣所在。
▲科發資本陳曉鋒就此事對虎嗅的回應
從感性角度出發,多數人讀到《中國最慘創業者》這篇文章第一反應,都會在情感上指責科發資本的做法並同情郭建的遭遇。
不過,從理性層面去分析,郭建作為公司的原股東自願簽訂「對賭協議」,當投資方入股公司後,公司原股東可以仍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辭職、轉股是郭建的權利,但「對賭協議」回購條件生效時,郭建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並非因其不是公司股東而免去回購義務。
▲股權清算郵件,受訪者提供
「一家企業,創始人喜歡想當然是最大的忌諱。財務上的問題找會計師、財務總監,法務上的問題找律師、法務總監這是創始人應該具備的基本素質,而不是簽字完全靠拍腦袋決定。」
一位投資人就此事對虎嗅表示,他們投資企業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就是創始人是否「拎得清」。
3800萬教訓背後的法律盲區和啟示
從《中國最慘創業者》一文持續引發熱議可以看出,這起公司糾紛暴露的法律問題是很多人的盲區。
郭建在整個事情發展中最大的問題在於,從於任遠的加入到引進科發資本的投資甚至到最後被踢出局,他都在用人情、常識預判應對事情的走向,完全忽視了法律風險。
虎嗅第一時間聯繫到郭建時,其一再重申自己的訴求:「被趕出局者為公司業績兜底的做法不合理,法院在此案判決有失公允。」
但當虎嗅就此事諮詢公司糾紛類案件資深律師無二蕃茄(化名)時,她看完文章便一針見血指出:
「這個案件很簡單,合同明確約定了回購義務人是郭建、於任遠這兩個自然人,這跟他接下來是否有經營權或是否是這家公司員工沒有關係。」
▲郭建與陳曉鋒簡訊溝通截圖,受訪者提供
首先,在郭建一開始與科發資本簽訂的合同中,並未有條款規定或者說明,郭建離開公司且轉讓股權後不需要繼續履行對賭回購義務。
無二蕃茄律師表示該案件中科發資本有點像VC。
VC機構都喜歡將盈虧平衡與回購連接起來,因為他們投的輪次早,所以設定這樣的規則能一定程度上保障自身利益,這樣即便企業投後死亡,回購義務人還是要還錢。
楊吉律師亦針對該案件表示:「關於對賭條款,高法《九民紀要》作了全面、具有操作性的規定。在裁決上按理不會偏差太大或另辟蹊徑。」
「至於二審對一審維持原判及對作者所謂的焦點問題不予置評,背後有很多玩味、留白、細節乃至技術性的空間。」
其次,在郭建離開公司並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其並未與科發資本就接下來的回購義務簽訂補充協議,那麽在法律層面,這份郭建與科發資本最初簽訂的協議中回購義務依然具備法律效力。
一位公司法研究者看完《最慘創業者》一文接受虎嗅採訪時也表達了看法:
「投資協議開始投的就是郭、於二位實控人承擔回購,中間郭轉讓股權並不影響其回購義務,此案中回購合同變更後,科發資本繼續約定由郭、於承擔並沒有錯,談不上算計。」
▲郭建股權轉讓後,回購協議變更(郭建、於任遠作為自然人,依舊是回購義務人)
最後,口頭協議、口頭承諾、人情擔保不過是空頭支票,只有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這起公司糾紛案件還有一個爭議點,就是郭建自述科發資本董事長陳曉鋒曾在股權轉讓時,給過他一個口頭承諾:「 股權轉讓後不會因為回購義務起訴你。」
▲郭鋒向虎嗅展示了庭審過程中的出示的證詞,受訪者提供
虎嗅就此質疑請教無二蕃茄律師,得到的答復是:
「這樣的口頭承諾往往無效,因為從常識上判斷,陳曉峰不願留下書面協議肯定因為這不是機構的意願。」
「退一步說,即便他的口頭承諾代表機構,從法律效力上看,投資協議效力遠大於人證的法律效力,不能說隨便一個當場董事的證詞就能推翻此前簽訂的投資協議。」
對創業群體而言,人脈、資金、賽道、時機都很重要,但錢往往是其中最大的變數。
或許2013~2017這幾年熱錢比較多的時候,創業者的話語權比較高,投資人或投資機構也不會過多地去干涉企業經營,甚至說對企業盈利期望設定回購條款。
然而,2018年迎來資本寒冬,昔日大步躍進的初創企業接連停擺,創業者在這段難捱的迷茫期或艱難度日或黯然離場。很多投資人和創業者的關係也變得比較微妙,雙方的矛盾糾紛也頻頻曝光在公眾視野。
創業者多是業務型人才,而在投資問題上顯然不具備投資人那樣的閱歷,投資人的風控部分不會主動給創始人設計減輕責任的條款,那麽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難免會存在信息不對稱。
如何規避因此產生的債務糾紛,早已成為創業群體必須補上的一課,而這起非典型案件再次為大家敲響了警鐘。
楊吉律師對此案評論道:「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我常講到三句話。」
「第一,律師顧問費不能省,尤其此類投融資協議安排;第二,要錢要的急跟給錢給的快,都可能有問題;第三,任何的坑、陷阱都是以誘人的機會與天使的模樣出現的。」
此外,無二蕃茄律師還分享了兩條對創業者的建議:
「第一,創業者在引進投資人的時候,一定要聘請律師做融資顧問,簽所有的協議都應該經過律師的審核,以你的律師給你闡述的為準,千萬不要相信對方投資人和投資人的律師忽悠你的部分;」
「第二,當你被迫要離開公司的情況下,將面臨保密、競業限制、回購協議、對賭協議等條款。這個時候投資人、其他股東跟你做的任何口頭承諾,最簡單的辦法是把它寫下來,讓所有人簽字,留下證據。如果這個階段願意花錢請律師做各種補充協議和終止協議當然最好。」
最後,三位接受虎嗅採訪的法律人士均表示,創始人在關鍵談判、會議、人事任免上留存語音、書面證據應該成為常識。
而且,關於公司經營的相關法律知識越早了解越好,尤其在各種重大合同簽署問題上,不熟悉相關法律又不找專業律師,遲早會栽跟頭。
採訪接近尾聲,郭建向虎嗅表示,接下來他會繼續向省高院提起再審,如果省高院依舊維持原判,他將向省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向人大信訪部門信訪。
>熱文 / 中國最慘創業者:被投資人趕出公司,三年後公司沒上市說讓我賠38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