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方通過新版教育法規,從此禁止「營利性私立」中小學,要體現義務教育的公益性。

本文來源:中國財新網

記者:盛夢露

2016年11月7日,剛剛結束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表決結果為124票讚成、7票反對、24票棄權。新法將於2017年9月1日起實行。

《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之後,中國民辦學校「營利性、非營利性」的分類改革正式啟動,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可自主選擇類別,「營利性」民辦學校將註冊為企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則將獲得與公辦校等同的稅收優惠、土地劃撥政策等。

有專家預測,資本市場上教育板塊的容量會大幅增加,十三五期間,教育板塊的產值會達人民幣上萬億元規模。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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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階段,禁設營利性民辦校。

新法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審議期間,學界及業界對此條款有較大爭議。

在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也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對設立義務教育階段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宜一律禁止,建議留有適當的餘地。

但最終通過的修法版本,仍保留了這一禁止性規定。

1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發布的報告稱,「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是黨中央明確提出的要求。義務教育作為國家強制實施的教育,體現國家意志,應當充分體現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在該領域限制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必要的。」

此次修法落地後,對各類教育機構的影響為何?

浙江大學教育學院教授、民辦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吳華認為,此次修法對非學歷培訓機構而言,在資本市場上是重大利好。

尤其是把「營利性民辦教育」的口子放開後,資本市場上教育板塊的容量會大幅增加。他估計,在十三五期間,教育板塊的產值會達上萬億元規模。但對學歷教育的影響,在配套政策出台前還很難判斷。

民辦教育分類改革幾經延宕

自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之後,中國的民辦教育發展迅速。

據教育部公布的《2015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5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6.27萬所,各教育階段的學校數量均有增加;在校生達4570.42萬人,比上年增加268.52萬人。

在學前教育和高等教育階段,民辦教育的占比較大。目前,中國的民辦幼兒園有14.64 萬所,占民辦學校數量89.98%;在園兒童共2302.44萬人,占全國幼兒園階段在校生總數的54%。

而在高等教育階段,全國民辦高校共有734所(含獨立學院275所),在校生610.90萬人,占全國高校在校生總數的16.8%。

而在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民辦教育機構的在校生約占一成。另外,還有其他民辦培訓機構2.01萬所。

然而,21世紀教育研究院發布的《中小學辦學體制改革研究報告》認為,長期以來,中國民辦教育的很多方面仍然處於合理不合法、或無法可依的局面。法規架構亟待完善。

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法過程中,民辦學校的分類改革始終是討論焦點。

此前,中國的教育法律體系對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的性質未有區分。此前的法規一方面規定民間辦學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另一方面又允許出資人獲得「合理回報」。

在實踐中,一些民辦教育機構在享受政府對非營利機構的支持政策的同時,又打著「非營利」的旗號獲得超額利潤;另一些教育機構,則受限於非營利組織不得分紅的要求,無法讓出資人分享利潤,使得社會資本缺乏投入動力。

因此,早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中便提出,要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

2015 年1 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擬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統一修改。並於2015 年8 月、2015 年12 月,將這批法案相繼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二次審議。

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審時,卻「三法變兩法」,僅通過了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對《民辦教育促進法》,則因為審議意見分歧較大,暫不提交表決。使得觸發這波教育法律整體修改的「民辦教育分類改革」,又因爭議而延宕。

民促法的三審一再延期。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教育部原部長袁貴仁曾表示,當時《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正案沒有提交全國人大表決,也正是因為爭議尚存。

2016年4月,《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以及《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配套制度的陸續頒布。

2016年10月31日至11 月7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四次會議,《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的三審終於提上日程。最後獲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版本,延續了前稿對「營利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類規定,但特別指出,「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新法將於2017年9月1日起實行。

以下文章來源:微信號常新聞(id:CBSNews)

為什麼要在義務教育階段禁設營利性民辦學校?

義務教育是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免費性和強制性的。從法律層面講,它既是權利,更是各級政府以及適齡少年兒童的法定監護人應盡的義務。

教育資源無法均衡發展

如果義務教育也可以營利性辦學,會出現更多「貴族學校」,不僅體現不出義務教育的公益性,也無法實現教育資源均衡發展。

如今,不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優秀師資,紛紛流向工資福利高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或領著國家工資,卻在民辦學校掛職或兼職,有些「一校獨大」、財大氣粗的民辦學校,甚至把當地義務教育優秀師資橫掃一空,嚴重影響公辦義務教育水平的提高。

加劇「擇校熱」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招生方式不同,公辦學校以劃學區為主,而民辦則需自主申請。

若在義務教育階段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會加劇「擇校熱」,增加家長經濟負擔。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熱」與「掐尖戰」,其實最初是從民辦學校開始的。

為鼓勵民辦教育發展,為政府減輕財政負擔,不少地方允許民辦學校跨越公辦學校「劃片招生」的限制,以分數選擇高分生源,掀起擇校與掐尖的做法。慢慢就形成「擇不上民辦,就擇公辦」的風氣。

如果在義務教育階段,鼓勵發展營利性民辦教育,原先在公益性和逐利性間左右搖擺的民辦學校,更會毅然倒向逐利。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分配。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用地方面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優惠。

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很多方面依然可以享受和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

草案特別規定,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土地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新建、擴建營利性民辦學校,政府則按國家規定供給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之前已設立的民辦學校,如何過渡?

本決定公佈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照本決定修改後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清償後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

其餘財產繼續用於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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