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剁椒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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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滾滾
「我正在經歷很嚴重的事情,這是我幾個月的親身經歷。」
微博旅遊大V,B站up主「林晨同學」在4月13日發佈的最新視頻,猶如一記炸雷,在眾多視頻博主當中掀起了輿論大潮。
在視頻中,林晨同學表明,他此刻正經歷著與自己簽約的MCN公司之間的拉鋸戰。
他表示,對方要求他在與疫情相關的視頻當中植入商業廣告。
在遭到林晨同學拒絕,雙方溝通未果之後,對方以合同為依據,要求賠付300萬違約金。
而在這次糾紛背後,林晨同學還歷數了該公司對自己的種種約束和不作為:
盡管林晨同學至今沒有從公司獲利任何一筆收益,但公司仍不允許他簽署其他非MCN的勞動合同。
沒有依照承諾對林晨同學有任何運營、流量上真金白銀的付出,也對林晨同學的解約要求不予回復。
視頻中,林晨對該MCN公司的前員工、公司部分旗下博主進行了採訪,都指出該公司存在霸王條款、運營不規範等問題。
在視頻發出後,截止目前,該視頻已在微博獲得了2萬多的轉發。
在B站上,該視頻不僅當日就成為了熱門視頻,獲得眾多大V轉發,甚至已經有up主接力,陸續錄制了與MCN糾紛相關的視頻。
「近幾個月壓抑崩潰多次,心力交瘁,寫了很多文字,最終還是決定把這件事情說出來,」林晨同學在視頻附文中說。「因為遭遇這件事情的人,不止我一個。」
疫情期間植入商業廣告,是否合情合法?
疫情視頻與商業廣告的衝突,在林晨身上或許有著最大的戲劇性。
原因在於,他正是因為拍攝了武漢在疫情爆發時最初的狀態,而成為了今天的大V。
1月24日,定居於武漢的林晨,拍下了武漢封城後的24小時。
在初期信息匱乏,外界急需獲取對武漢疫情最新動態的時期,他的視頻,給予了不少民眾向上的力量。
在疫情期間,林晨的視頻素材,出現在眾多微信公眾號和電視節目中,央視亦對林晨製作的視頻進行了專題報道。
短期之內,林晨的微博粉絲從25萬暴漲至500多萬。
於是,商業廣告植入的要求隨名氣而來。
盡管林晨多次拒絕,但公司依舊堅持想要說服他接受廣告植入。
據一位和林晨關係相近的博主透露,在疫情期間拍攝的視頻,他們曾討論過選題方向。
「讓他突然開一輛車出門買菜這種方式,他當時覺得第一那時候只能團購,不能出門,沒有動機要做這件事;第二會危及健康。」這位博主對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說。
與林晨簽署合約的MCN公司叫做「不差旅行」。
根據合約規定:甲方全心輔助乙方演藝工作,以專業和敬業的態度對乙方發展全力配合;在為乙方安排工作時尊重乙方的意願;甲方應愛護和保護乙方的身體和心理健康。
這位博主表示,林晨在咨詢律師之後,認為現在自己依舊沒有違約,「因為對方沒有尊重他的意願和健康。」
針對林晨的視頻,娛樂資本論聯繫到了不差旅行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盡快針對視頻所述信息發表聲明。
「我們也不想去說林晨不好,我覺得會有真相的。我們也會把真相給公佈出來,大家都是一個圈子,其實我們也希望創作人好,我們不是要去剝削人家。」
他表示,視頻里面「專業的人應該能看得出來很多東西是接不上的,我們也不去評論,就做好自己。」
而關於疫情時期是否可以插入商業廣告,對方簡短地表明了自己的態度:首先,要界定一個標準,什麼叫做疫情期間?現在算不算疫情期間?到底如何去界定這個問題。
「我們的聲明會告訴大家我們是個什麼態度,我們到底有沒有說這樣的話,我們是怎麼去做的?大家看真相要講證據,不能只聽一面之詞。」
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就此咨詢了一位資深公關人士,該人士表明,在這件事情上,MCN是站不住腳的。
「一般來說,哪些廣告是可以不接的,我們的行業有一些默認的行規,它不一定會100%寫到你的合同里面。比如無痛人流、P2P金融產品等。」
而地震、疫情等重大災害,也屬於這種會達成共識的領域。
「一般來說甲乙雙方都會去約定,在有些約定俗成的東西是不能去碰的,我這邊的角度來看的話,不管它合同里面有沒有寫這樣子的約定,事情本身,是可以拒絕付違約金的。就是哪怕打官司,我相信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也不可能支持公司的這麼一種訴求,因為這是一個嚴重的違反公序良俗,是不可以被接受的。」
該人士表示,根據過去的經驗,只有在與公益相關,或者對公共危害有實際功用的產品(比如防狼器)等,可以適當的在這樣的特殊時期進行廣告營銷。
300萬違約金是獅子大開口?
根據林晨的視頻,在簽約當初,盡管對合同有一些疑慮,但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進行了一些補充說明,安撫了他的困惑,才簽了約。
那這究竟是一份什麼樣的合同呢?根據娛樂資本論與多家MCN機構的咨詢,不少人表示,這份合同存在明顯的不平等,「300萬基本上就是漫天要價。」
90後旅遊博主阿民,是林晨同學視頻中採訪的受害博主之一。
如視頻中所說,他和其他十幾位博主已向不差旅行提出解約,但目前仍未有相關答復。
阿民向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回憶道,2019年6月左右,不差旅行的一位工作人員通過某短視頻平台聯繫到他,表示希望簽約。
「當時我最動心的一點,就是他們表示自己的資源很強大,我出去旅行,他們會幫我們聯繫航空公司資源、品牌方資源等,即便沒錢賺,也可以不用花錢就能旅行。」阿民說。
跟林晨同學一樣,阿民也對不能簽訂其他勞動合同,以及300萬的違約金提出了疑慮,阿民表示,對方也給予了「只針對你不能簽其他MCN機構」「到時候不會賠那麼多的」等回復。
但針對這些回復,他手上並沒有保存相關的文字、錄音證據。「因為當時要麼去公司當面聊,要麼打的電話。」
「我想著,反正我什麼也沒有,你也騙不了我什麼。」懷著這樣的心態,盡管對方承諾的並沒有在合同中寫明,阿民還是在3天左右的溝通後簽了約。
在阿民提供的合同中,不差旅行與他簽署了3年的合約,第一年的分成為3:7。
簽約後至今,阿民稱,在10個月左右的時間里,自己總共通過拍廣告植入視頻獲得了5-6萬的收入。
而在拍攝廣告植入片中花去的成本,公司同樣是三七開,並且只負擔交通、住宿等可以開具發票的款項。
「買粉也是三七開。」阿民說。
在整個過程中,阿民同樣沒有感受到公司在流量、運營上的扶持。「更像一個4A公司。」
阿民稱,自己曾經跟其他公司的博主交流過。「他們有的每個月可以領到1萬塊錢的經費,用於視頻製作等等,但是有沒有底薪我不太清楚。」
「現在我已經停更了,只能接點拍視頻的活幹,」阿民說。「我以後再也不會簽任何的公司了。」
同樣是去年夏天,不差旅行也聯絡了旅遊博主小沈,但遭到了拒絕。
「聊了幾次,說可以考慮簽約,沒有承諾過任何具體利益。和視頻中一樣,也和大多數MCN忽悠的說法一樣,只是說他們有很好的資源,可以幫助我們運營、打造IP、對接商務,幫我們盈利……就是一堆互聯網式的大餅畫過來。」小沈對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說。
在和各類MCN打過交道之後,現在的小沈保持在獨立運營的狀態。
小沈表示,之前雖然不了解這家公司,但是經過他的分析,他認為摸透了對方的運作思路:成立沒多久,大量簽創作者,沒有打造矩陣或者做IP品牌,沒有其他營收方式,那怎麼賺錢?
那就是賣創作者的廣告。
「據我了解,不差旅行應該沒有更多的業務形態,基本上是接商業廣告植入,或者通過創作視頻置換免費旅行服務之類。運營人員也沒有幾個,倒賣廣告的代理罷了,只不過叫MCN。」
小沈認為,真正的MCN公司對於KOL來說其實很重要而且必要。
「能給予創作者指導,幫助他們破圈,幫他們解決運營壓力,商務對接等問題,使創作者更像是一個項目leader,小創客。」
然而,他表示,就現在的市場情況來說,有那麼多創作者不斷湧現,從資本的角度講,mcn更願意去直接給已經做成的大KOL去接單子,然後分成,而沒有那麼多成本和資源去做孵化,「簽小創作者基本上對於MCN公司就是個機會罷了,但是我絕不會多花一分錢給你投入的,你需要自己做起來,我來收割。」
正規的MCN會如何操作?
小沈表示,比較大的MCN,是有一定管理和運營能力沉淀的機構,「相同之處,可能都是簽約5年等類似賣身協議的條款;不同之處在於,會和創作者博主提前溝通,是否要接廣告,如何接,並且站在IP運營的長期角度考慮發展,而不是灌水,當做盈利工具。」
關於林晨同學和阿民簽署的合同,正是小沈當初拒絕不差旅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實他們的合同大多數是行業中的主流合同范本而已,只不過沒經歷過商業合作的創作者不太會看,或者看不懂其中的利害關係罷了。」
小沈認為,甲方義務全是空話,乙方義務全是配合和有違約責任制約的,這樣的合同必然存在著很大的風險。「MCN的義務可能就是一些假大空的話術,類似幫助紅人拓展商務資源等;分成可能只寫明了幾比幾,但是沒有寫明如何結算等條件;違約字眼中,包括什麼條件下違約,違約要賠償多少;X年之後 ,帳號的歸屬問題等。」
資本市場的逐利早就教會了他:寫到合同里的,才是真的。
新興行業糾紛,法律怎麼說?
根據浙江聖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黃偉律師的介紹,KOL與MCN機構簽訂的合同主要有三種類型:勞動合同、委托合同與無名合同。
在這三種勞動合同中,只有簽署了勞動合同的關係,MCN才對KOL具有強制性的管理和控制力。
通常表現為KOL需要受到MCN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規制;在收入分配方面,KOL的工資一般會由包括底薪、全勤獎、獎金、提成等部分組成,酬金的獲取是由於KOL為公司的利益而付出勞動或勞務,由MCN以工資的形式直接向KOL進行支付;同時,合同中還會存在有類似於由公司繳納五險一金的約定,由MCN機構支付薪酬,為其繳納社保。
而根據林晨的視頻,以及阿民提供的合同樣本,他們同不差旅行簽署的合同屬於第三種無名合同。
在這種合同中,紅人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強度、工作方式,相對於勞動合同會更加的自由,KOL對MCN機構不存在強烈的人身依附性。
「該種類型的合同,區別與勞動合同關係,是沒有薪酬的概念的,林晨的主要經濟來源是合作收益,雙方是可以設定沒有保底的情況存在的。」黃偉律師對娛樂資本論(ID:yulezibenlun)說。
根據合同中的條款3.1與3.6,黃偉律師認為,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的關係是合作關係,避免了雇傭、勞動、勞務關係帶來的法律風險,同時約束了紅人與第三方的合作範圍,明確了MCN公司在演藝、電商及與之相關的一切工作上的獨家經紀權。
「簡單來說,紅人簽訂合同後,演藝、電商及與之相關的一切工作需要MCN公司出面。但是這個合同沒有約束、限制紅人提供其他的勞務活動,比如開發軟件、設計服裝等。」黃偉律師表示。
不差旅行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等形式,對林晨作出的補充說明,究竟是否有法律效力?
對此,黃偉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除了依照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書面形式的以外,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是被我國法律所認可的。
所有說明和承諾的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視為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微信形式的內容已經可以得到法院的認可,所以在有微信記錄的情況下,特別是能夠證明微信聊天中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以及微信聊天產生於合同簽訂之後的話,微信上作出的承諾即可視為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
但是,黃偉律師認為,在林晨事件中,由於林晨是與MCN機構簽署的合同,工作人員只是作為MCN機構下屬的從業人員,負責林晨的運營和孵化。
工作人員是否有權利就對林晨進行流量、運營支持作出承諾,這一點存疑。
與林晨同學關係相近的一位博主透露,林晨同學在咨詢律師後認為,自己目前尚未違約。
因為合同中對尊重乙方意願,保證乙方健康作出了規定。
對此,黃偉律師表示,僅從這一條款來認定紅人是否有權拒絕商業植入較為片面,需考量具體情況。
但是,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這些條款都對於廣告營銷這種活動進行了限定,並不是所有的內容都可以被運用於廣告營銷。不當利用地震、疫情這樣的災難進行廣告營銷,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也是違反廣告法的行為。」
而對於保證乙方健康這一條款,則需根據疫情發展的情況來判定。
「在疫情剛出來的時候,確實整個社會都處於停產停工的狀態,這個階段紅人出於影響健康的原因,拒絕出去拍視頻,是符合條款的精神的。」
但如果在全社會都在有序復工,只要防護得當,視頻拍攝並不會對於紅人健康造成過分危險的情況下,紅人在這種情況下不履行合約,則會構成違約。
那一旦構成違約,林晨同學就要支付300萬元的天價違約金嗎?
「從法律上來看,在林晨同學以簽署行為表示認可的情況下,合同約定300萬違約金是沒有問題的。」黃偉律師說。
但他表示,合同是否存在顯失公平,也是未來法院會考量的因素之一。
黃偉律師稱,就目前所了解的信息和情況來看,法院支持違約金,通常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MCN機構的商業模式、MCN機構為KOL付出的前期投入、MCN機構的預期利益損失,KOL培養的特殊性,KOL的違約嚴重程度、KOL自身的影響力,KOL的收入水平、合同履行情況等。「甚至有的法院還會考量當事人所在地區的整體運營成本。」
但另有律師表示,這種無名合同,很難適用懲罰性違約金,「那要是300萬可以規定的話,3000萬,3個億那也可以規定。」所以,有律師認為,最終不會判定這是違約行為,反而是違背公序良俗的無效法律行為。
律師建議,簽約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圖片來源:浙江聖港律師事務所星光團隊
截止發稿前,不差旅行還未發表聲明。
這一場糾紛究竟真相如何,還要等待事件發酵。
但是,小沈在經歷MCN「洗禮」後得出的結論,或許可以成為網紅博主的一句箴言:
「現在可能是博主,紅人遍地的時代,每一個這樣的創作者實際就是一個微型創業公司,對待合作合同,都應該謹慎,並且保持敬畏態度。
熱血和激情很好,但是要冷靜看待自己的發展,做更長遠的規劃。」
文中阿民、小沈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