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微博微信等聊天記錄可作為訴訟證據

文中提及的「數字化」為大陸用語,即「數位化」的意思。

本文來源:新華社

記者:羅沙

北京12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促進民事審判證據調查、審核、采信乃至民事訴訟程序操作的規範化,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

「2015年最高法發布民事訴訟法解釋,對於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說,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此次修改決定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詳細規定,同時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根據這份修改決定,電子數據包括: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類因素綜合判斷。

修改決定同時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近年來,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

江必新表示,各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關注新的信息技術對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加強對電子數據規則適用的研究。

要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積極做好釋明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正確運用新的證據形式和證明方法完成舉證。

此外,修改決定完善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

修改、完善當事人自認規則,更好平衡當事人處分權行使和人民法院發現真實的需要;

完善當事人、證人具結和鑒定人承諾制度以及當事人、證人虛假陳述和鑒定人虛假鑒定的制裁措施,推動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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